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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5〕14号
2025-08-19
  • 736916951/2025-002524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黑人社发〔2025〕14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大稳就业

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关 单位:

《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尔滨海关

2025 年 8 月 19 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支持力度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 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的 决策部署 和省委 、 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工作要求,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 2025 〕 25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力度。相关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纳入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认定标准、经办银行、授信额度等事宜按《关于拓展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的通知》( 黑人社函〔 2025 〕 298 号 )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底。持续深化政银合作,优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贷款便利程度,推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扩面增量。〔 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以下均需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 〕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其中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 提高至 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 30% 提高至 50%,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底。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实现稳岗返还资金及时精准发放。〔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相关企业,可采取“申报承诺”的方式,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底。相关企业应在 2026 年底前补缴缓缴 的 社会保险费,缓缴和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励企业等经营主体扩岗吸纳就业

(四)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 个人缴费额的 25% 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 1 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企业申请,需提交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底。企业领取补贴后,尽快 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重点群体包括: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就业带动能力强、岗位规模增长较快的制造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专精特新企业;急需的生活服务业,特别是康养、家政、托育、照护等行业。〔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有关行业主管单位 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加力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吸纳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 个月以上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每人 1500 元的标准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采取主动服务和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六)持续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创响龙江”行动( 2025-2027 年),着力构建培训、服务、孵化、活动“四创联动”支持体系,推广“科技成果+”“产业发展+”“职业技能+”和“民生需求+”等创业模式,加大“马兰花”创业培训力度,强化“跟踪陪跑”服务机制,举办“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等活动,支持各地统筹资源建强一批返乡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动态建立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目录,对纳入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目录的创业孵化载体,依据孵化成功企业的数量,按规定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确定。〔省人社厅、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七)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指导地方在县域范围内谋划实施一批城乡融合发展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积极利用现有各类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鼓励培训合格的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鼓励项目单位采取“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劳务报酬发放+ 就业技能培训+ 公益性岗位设置”或“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劳务报酬发放+ 就业技能培训+ 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的综合赈济模式实施项目,广泛吸纳相关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未就业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做好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八)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相关企业可通过组织职工在岗培训等多种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头部企业牵头打造“产教评”技能生态链,推行“产教评”培训模式,为本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九)支持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优先组织相关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聚焦我省“4567”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发布并动态更新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及补贴性培训工种目录,结合培训意愿、市场需求、技能基础等,聚焦低空经济、数字经济、养老服务、家政托育、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培训,推广“订单式”“项目化”等模式,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给予差异化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支持技工院校招收相关失业人员。鼓励技工院校依托“政校企”技能 人才培养联盟将原在相关企业工作的失业人员中有提升技能意愿的青年、农民工纳入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帮助提升职业技能。鼓励技工院校开设急需紧缺专业,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培养班。〔 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四、优化就业服务促进匹配

(十一)加强企业用工指导。依托我省“人社服务专员”队伍,为重点相关企业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一企一策”就业服务。〔 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二)加强就业岗位定向投放。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动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各类求职者及用人单位需求,归集相匹配的就业岗位,向相关城市、园区、企业集中投放。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加密“小而美”“专而精”的招聘活动举办频次,分类发布招聘岗位信息,发挥“就在龙江”“龙江零工之家”微信小程序等就业服务载体作用,深入应用直播带岗服务模式,提升精准供需服务水平。〔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三)加强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省 教育厅 汇总并向 省人社厅 提供尚未落实毕业去向的困难毕业生信息,建立“一对一”实名帮扶台账,有针对性地为每名困难毕业生推荐 3 个以上优质岗位。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展就业帮扶、推荐岗位信息;离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建立实名帮扶台账,重点通过 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集中开展帮扶,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至少提供 1 次政策宣介、 1 次职业指导、 3 次岗位推介、 1 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做好持续跟踪回访和就业状态的登记记录。〔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相关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效能,针对性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就业创业服务。〔 省人社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五)加强返乡回流人员多样化就业服务。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深入实施“情暖农民工 就业促增收”行动,通过定向开展招聘服务、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按需组织就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多渠道促进返乡回流人员再就业特别是就地就近就业。〔 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总工会 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强化就业援助兜牢底线

(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支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加强“四级三类”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密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劳动者服务频次,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施全流程跟踪援助服务,落实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 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规定兑现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省人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营商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各部门要 扛 牢稳就业政治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强化跟踪调度,高效落实各项存量、增量政策。要加快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支出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防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要强化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和经验做法的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增强市场信心,引导广大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创业。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其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出台新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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